南韓「超級傳播者」發病堅持上教堂引疫情爆發 專訪辯自己無辜-EYENEW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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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武漢肺炎疫情,在 2 月 18 日以前曾經維持連續 5 天無新增紀錄,然而 31 號病例出現後,新天地教會的集體感染事件隨之爆發,她在發病後曾 2 度參加集體禮拜,因此被指為「超級傳播者」,但她後來接受媒體電訪時,部份說法和防疫當局有所出入。究竟她是超級傳播者,還是只是新天地教會中最早被發現的人,秀文帶你一塊來瞭解。

▲▼ 南韓大邱新天地教會。(圖/路透)
▲ 南韓大邱新天地教會。(圖/路透)

   31號病例時間軸(61歲,女,居住地為大邱)

一月底,至首爾旅遊,其中曾車禍住院

2/9,去大邱新天地教會禮拜
2/10,出現發燒症狀
2/14,開出現肺炎症狀,去大邱韓方醫院看診
2/15,參加在大邱 Queen Vell 飯店吃自助餐
2/16,再度至新天地教會禮拜
2/17,至壽城保健所(衛生所)接受檢測,確診為武漢肺炎


秀文替大家補充一下韓國的疫情狀況,除了大邱的新天地教會外,位在清道郡的大南醫院爆發大規模的集體感染,該醫院曾舉辦新天地教主李萬熙親兄的喪禮,而 31 號患者也有至清道郡的紀錄。而她出現肺炎症狀後曾經去的 Queen Vell 飯店,後來陸續傳出有人被感染的案例發生,甚至有住金浦的一對夫婦,當天去飯店參加婚禮,夫婦連同 16 個月大嬰兒皆被傳染。

   Q.您覺得是在哪裡受感染的呢?
大邱東城路那裡聽說有中國團遊客,我去東城路一家澡堂聽了這消息後就沒去了。但那個澡堂離我去的韓方醫院很近,可是在澡堂感染的人,來醫院照斷層掃瞄之類的傳染給我。

   Q.聽說您曾三度拒絕檢測
並沒有,14日出現肺炎症狀後,我在韓方醫院檢查,17日時又要我再做一次。當時數值有點高,他們要我要嘛住單人病房,要嘛去轉診大醫院,我就選擇住單人病房。那天我在看診時講到武漢肺炎,是我問「能不能做檢測」,他們才給我 1399 (防疫電話)。

*編按:後來該醫院院長找上媒體,17日不是第一次要求她做篩檢,而是從頭到尾講了3次以上,說法明顯和31號患者有出入。

▲▼南韓疫情,大邱,新冠肺炎。(圖/達志影像)
▲南韓大邱爆發疫情,新冠肺炎患者奄奄一息(示意圖,非當事者/達志影像)

   Q.那麼是什麼時候懷疑得了武漢肺炎
韓方醫院要我自己去大醫院看,我覺得有點模糊就問我老公,老公要我打電話去壽城保健所或慶北大醫院,我才主動聯繫他們。
慶北大醫院那裡要我帶衣服之類的必需品,而壽城保健所說只要 5 分鐘就能檢測,所以我就拿著(韓方醫院的)診斷書去,但那裡職員又說「沒有要你拿診斷書來」、「不能做檢測」,我一直說要做檢測,他們才要我去另一間有醫師的診間。

   Q.檢測後有隔離嗎?
保健所一開始叫我直接離開,後來護士追出來給我保健指南。我就搭計程車回醫院,但是這時又接到保健所的電話說:「怎麼直接跑掉了?」「不是叫你不要離開的嗎?」所以我又回保健所,最後搭救護車去大邱醫療院。

   Q.聽說您住院期間多次外出,這樣不算是(為了詐領保險金)「假患者」嗎?
我不是車禍腿斷了才住院,而是因為血壓升高降不下來才住院的。住院期間曾經外出 4 次。

   Q.2月15日為何要去 Queen Vell 飯店?
因為身體不太好,所以朋友說要帶我去補充營養才去的,他們不是新天地的人。

*編按:注意這個時間 31 號患者已經出現肺炎症狀且住院了,前面幾次車禍住院時期卻趴趴走就算了,有呼吸道症狀還外出真的不可取,就算是一般流感與她共食的朋友也有危險。

   Q.你去過新天地會長李萬熙胞兄的喪禮嗎?
清道那裡沒有認識的人,2月1日只去了那裡的大眾澡堂。我不知道喪禮的事情,也沒去過大南醫院。(網傳 31 號患者曾去當志工)因為我有在上班,所以沒做過志工。

▲▼ 南韓慶尚北道清道郡大南醫院。(圖/達志影像)
▲南韓慶尚北道清道郡大南醫院(圖/達志影像)

後來該韓醫院也找上媒體,強調 2 月 17 日並不是第一次提到要做武漢肺炎檢測,而是從頭到尾總共講了 3 次但都被拒絕,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強制要疑似病例檢測。31 號患者不僅不認為自己是超級傳播者,並因為自己的確診,才得以讓更多的案例被發現。

從 31 號患者的例子中,可以感受到醫病之間溝通的落差,很多地方可能是患者會錯意或院方沒有說清楚(例如檢測完就搭計程車跑走)。從疑似病例至確診這段期間(2月14日至2月17日),要是院方能夠給以更積極的協助,或許 Queen Vell 飯店的感染事件也就不會發生。不過防疫不能全丟給政府跟醫護,還是有賴民眾的自制。既然已經懷疑自己有症狀了,還外出接觸人群的31號患者,依然擺脫不了責任。

*編按:至於31號患者三度拒絕檢測、妨礙阻止傳染病擴散之行為可以受到法律制裁嗎?《韓聯社》指出,根據南韓《傳染病預防法》,當出現一級傳染病疑似病例患者,地方政府首長有權將患者移送至當地衛生所接受檢測,若確診為患者,有權強制將該患者送醫治療,若該疑似患者拒絕,可能會被開罰300萬韓圜(約新台幣7萬3千元);但疾病管理本部長鄭銀敬(정은경)也表示,依現行醫療法規,醫療人員只能規勸疑似患者接受檢查、治療,無權將患者移送檢查、送醫治療。

然而律師鄭弼丞(정필승)指出,若31號確診者在醫療人員充分告知下,知道自己可能有罹病危險卻仍不就醫、到處趴趴走,若被認定故意傳播疾病,可能面臨《刑法》中《傷害罪》之刑責,可處七年以下徒刑、1000萬韓圜(約新台幣24萬6千元)以下之罰金;就算未被認定為故意,也可依《過失致傷罪》,判處500萬韓圜(約新台幣12萬3千元)以下罰金,而因她染病的患者在法院認定31號患者的刑事責任後,可依《民法》第750條向她提出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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