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的常用法律知識(收藏)-EYENEWS01

Q1結婚的法定年齡

男女的結婚年齡要求不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Q2同性之間可以登記結婚嗎?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婚應當為男女雙方之間,基於完全自願形成婚姻關係。

Q3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Q4哪些情形會導致婚姻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除《民法典》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無效情形以外,當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訴請婚姻無效?

不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Q6父母能未經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財物,強迫子女與他人結婚嗎?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

Q7可以在談婚論嫁時索要「天價彩禮」嗎?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財物。

Q8哪些情形下婚姻關係可以申請撤銷?

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是因受脅迫而結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Q9何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Q10《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的行使,有無時間限定?

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隱瞞重大疾病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因此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道之日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一年內期間一般而言為固定期間,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長、扣除或者重算。

Q11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會引發哪些法律後果?

一是身份關係的恢復,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通俗理解即為「根本未結婚」。雙方此前以夫妻名義生活期間為同居關係。

二是財產關係的重置,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進行判決。

三是同居期間所育子女適用法律不受影響,依舊適用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Q12工作很忙,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婚登記嗎?

不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Q13婚姻關係的建立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從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Q14婚姻給男女雙方帶來哪些改變?

一是身份關係的變動。結婚後,夫妻之間互為配偶、近親屬、家庭成員。二是財產關係的變動。婚前婚後所得財產將有「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之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Q15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Q16何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Q17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嗎?

可以,但需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Q18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贈與對方,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能撤銷贈與嗎?

能,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Q19何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0「全職太太」沒有收入,依賴丈夫工資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21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Q22丈夫不喜歡妻子「拋頭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23一方收入低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養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Q2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能,必須滿足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Q25何為「家事代理權」?

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相互代理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權利,只要屬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曉、追認該代理行為,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Q26一方能以收入高、學歷高、能力強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撫養、教育子女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Q27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該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Q28何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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